
银川市人民检察院
YIN CH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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轻信的代价
马宇飞
从检以来,办理过很多案件,其中高老师担保案是印象较为深刻的一起。
2015年7月2日,高老师来到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。2011年11月,经营服装厂的朋友闫某找到他,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,请他对18万元借款做担保。之前已多次为闫某借款提供担保的高老师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同意了。签署担保协议时,高老师发现多出一份,闫某再三保证,说合同是一式两份。没想到的是,三个月后,高老师收到法院传票,债权人因闫某没有还款而将他俩告上法庭。闫某向高老师保证“钱是我借的,官司我来打,你签个委托书就行,一切我来搞定”。
后闫某与债权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,闫某偿还36万元借款及利息,高老师承担连带责任。随后,由于法院执行不到闫某的财产,便将高老师的工资予以冻结并查封房屋。高老师有一事想不明白:“18万元借款,怎么就变成36万元了呢?”同时,高老师向我们提供了自己与闫某的通话录音,录音中,闫某承认债权人是用两份合同起诉的。
检察院受理了该案,作为承办检察官,我觉得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,必须找到闫某等人了解情况。几经周折,闫某和债权人终于同意接受调查询问,真相就此浮出水面:多年来,闫某欠了本案债权人不少钱,二人经过核算确定累计欠债额为36万元。闫某找高老师为这笔旧债做担保,说的却是“借18万元”。
“为什么找高老师担保?”
“老高讲义气,对我有求必应。”闫某不假思索答到。2015年8月14日,检察机关以虚构借款事实,借款并未实际交付,高老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。经过审理,一审法院认为,依据最高法对于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,将18万元借款变更为36万元,未经保证人同意,对加重部分高老师不承担担保责任,判决闫某偿还36万元借款,高老师仅对18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。
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,保证人不知情的不承担民事责任”,于是,我建议高老师提起上诉。2018年12月20日,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,36万元借款是债权人与闫某之前核算的结果,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新的借贷关系,而闫某与出借人互相串通,故意隐瞒已经存在偿还困难的债务,骗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,担保人不承担责任。最终,法院认可了检察机关的建议,改判高老师不承担担保责任。“都怪我轻信朋友,感谢检察院帮我讨回公道。”高老师收到二审判决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。
来源:检察日报